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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缴佛山公司职工社保工作中劝架算工伤佛山社保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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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缴佛山公司职工社保工作中劝架算工伤佛山社保代理
胡一八系浙江某鞋业有限公司员工。
2014年11月4日下午,在公司车间,叶武功因一箩筐未经批皮工序的鞋帮是谁负责做的与向龚二发生争执,继而发生互殴。其他员工当即进行了劝阻,后胡一八也参与了劝架。
在劝架过程中,胡一八与叶武功发生肢体冲突。叶武功在逃离的过程中,胡一八在背后踹了叶武功一脚,而叶武功则拿起工作台上的铁钩将胡一八头部致伤。
人社局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工伤认定书》:2014年11月4日15时57分许,胡一八、向龚二因工作琐事在公司车间内与同事叶武功发生争执,继而发生互殴,后胡一八追逐叶武功,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也与履行工作职责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其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三)项的规定以及该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一审判决:本案中,。故原告的受伤与其工作并无关联,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也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原告称其为劝架而受伤、应属于履行工作职责,该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以采纳。
二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胡一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叶武功和向龚二、胡一八发生互殴,叶武功持铁钩将胡一八头部致伤。该行为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无因果关系,亦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情形,因此胡一八的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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